中古屋驗屋細節攻略!!!一句"現況交屋",屋主就可以免責嗎?
- Hank漢哥
- 2023年5月18日
- 讀畢需時 4 分鐘
已更新:2023年6月1日
很多人買預售屋時,在交屋之前都會收到建商的驗屋通知,針對屋況進行驗收,有些建設公司做法比較嚴謹,還會請機電、弱電廠商偕同驗屋,公司的工務部門或客服部門負責詳實紀錄驗屋情形。
但是如果是跟房仲買中古屋(新古屋),也可以要求驗屋嗎?當然可以!!
不過一般我們跟房仲買的房子,多半都是先前已經有人住過或使用過的「二手屋」,二手屋的屋況當然無法像剛交屋的新房子一樣,所有東西都是全新未用,甚至有些屋齡稍微高一點的房子,十五、二十年起跳的,屋況難免會有比較多瑕疵,比如龜裂、髒汙、破損、發霉、滲漏水、壁癌等等。
所以實務上我們比較少看到買中古屋,特地大費周章請驗屋公司幫忙驗屋,而且有不少人買中古屋後,會再將房子重新翻修整理,至少廚具或衛浴也會打掉換新,若是這樣的情況,再花錢請人驗屋實在有點脫褲子放屁。
既然東西都不是全新的,也都有人用過了,所以有瑕疵應該也純屬正常阿,這樣到底中古屋還有驗屋的必要嗎?當然有!!!以下是我整理出幾個中古屋驗屋重點項目,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。
①門窗
表面是否有汙垢、破損、撞傷凹痕
是否能夠緊密閉合
氣密條是否有鬆脫、脫落等情形
紗網是否有破洞
窗戶推動是否平滑順暢
窗戶邊緣是否有滲水痕跡或水漬
②天花板、牆面粉刷
有無龜裂、壁癌、水漬
有無嚴重剝落、大面積刮痕或髒汙
牆面與地面接合處若有踢腳板,注意是否已經翹起成為螞蟻或其他小蟲洞穴
觀察看看是否有些壁紙或油漆,看來像剛施作完成,很可能是為了遮掩屋況瑕疵
③壁、地磚
是否有破損、裂縫
用工具敲打,聽聽看是否有膨共、隆起、空心或其他異常聲音
磁磚施做是否平整,有無歪斜情形
壁地磚除了室內以外,包含浴室、廚房及陽台等處都要檢查
木地板可以用腳踩踩看是否有凹陷或不平之處
④衛浴設備
排水孔是否能夠正常排、洩水而不會堵塞、積水
水龍頭、蓮蓬頭水量、水壓是否正常供應
馬桶沖水量正常無異狀、無漏水情形
馬桶沖水後水箱進水、存水狀況正常
洗臉盆底下U管是否有滲漏水情形
矽利康是否有發霉、毀損、老化或其他不敷使用情形
浴缸表面是否有毀損、刮痕或其他異狀
抽風機或暖風機設備是否能夠正常使用
⑤廚房設備
瓦斯爐、抽油煙機是否能正常開火、使用
水龍頭出水量、水壓是否正常、穩定
其他附帶廚具家電是否皆能正常使用
流理臺水槽排水是否正常、有無異味
門片、五金是否有毀損,櫃體能否緊密閉合
⑥水、電、瓦斯功能
全室屋內的水、電、瓦斯是否都能正常接通使用
全室屋內插座是否都有正常過電
全室屋內的開關切都能正常使用
電視、電話及網路線路功能皆正常
這裡特別跟大家說明一下,水電還是牽涉到比較多專業層面的東西,比如插座、迴路、管線徑等等,如果真的擔心自己看不出個所以然,又不想因為這點工程就要花大錢請驗屋公司,其實可以去水電行問問看,或是找自己認識的水電工、水電師傅,花點錢請他們幫忙看一下,也會比驗屋公司來的便宜。

對了,房仲在介紹物件(房子)時,正常都應該要有一本「不動產說明書」,裡面會詳實紀錄房子的以下資訊:
產權資訊
現況格局(包括違建)
登記狀態(所有權、他項權利設定、限制登記等情形)
管理與使用情況
周邊環境等等
所以簽約或驗屋時,能夠對照「不動產說明書」一起看,確認房仲跟屋主所言是否都屬實。
而且依據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的規定,不動產說明書是被視為契約一部分,所以若房仲在帶看過程,都沒有出示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買方,或甚至完全沒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、沒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,房仲公司跟經紀人員可都是會受處罰的喔。
說了這麼多,一定有人會想說,買中古屋跟買預售屋不同拉,針對預售屋瑕疵的部分,建商一定得幫你修繕,否則很難交屋。但中古屋不一樣,說真的,你就算驗的再仔細又怎樣?屋主不理你就是不理你,他一句「現況交屋」,你就拿他沒轍啦。(這應該是很多人的無奈吧?)
首先,客戶主要還是依據不動產說明書上的資料記載,確認房子現況,對賣方來說,「現況交屋」一定要在”誠實告知"的前提之下,並且所有瑕疵都記錄在不動產說明書內,而買方在簽約之前也都清楚明白,雙方合意以現況交屋,當然沒有爭議。
但若是因為賣方隱匿、欺騙,明知房子有瑕疵還故意不提及,不動產說明書上也並未記載,待買方驗屋時主動發現,買方仍可向賣方提出要求修繕,待修繕完畢再支付尾款。
另外若是在交屋之後才發現房子的問題,只要買方能在交屋五年內發現,並且在發現的六個月內通知賣方處理,那賣方仍須負起瑕疵擔保責任,如此一來,所謂的現況交屋,就並非屋主的免死金牌拉!
以上整大段麻煩話重點五顆星,下面附上民法法條供大家參考。
民法365條:「買受人因物有瑕疵,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,其解除權或請求權,於買受人依第356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。」
民法第356條:「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,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。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,應即通知出賣人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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